关于确保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新闻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闻栏目 文件发布
发布时间 新闻来源 运行局

  9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确保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确保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为做好两节期间工业领域经济运行工作,合理组织安排节日期间生产和职工生活,确保生产安全有序,市场供应保障有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节日期间工业生产。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业做好节日期间生产安排,科学安排煤电油气生产,确保连续性生产企业生产安全有序,重点行业和企业生产正常运行。做好节日期间重点消费品、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以及其他热点消费品等的市场监测和产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

  二、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安排好节日期间运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节日期间本地区工业运行情况,特别要重点跟踪了解涉及居民生活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行业、重点企业的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继续做好工业领域煤电油气保障协调。密切监测煤电油气运和重要生产资料等运行要素的供需动态,结合实际,在充分考虑本地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节日期间工业通信业领域煤电油气运和重要生产资料等运行要素的保障协调。

  四、扎实做好工业应急协调和通信保障。针对节日期间特点,提前做好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应对措施,妥善应对处置节日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影响。做好应急防控药品生产、储备和调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质量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强化安全意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民爆安全生产,做好通信保障。

  五、切实做好节日应急值守工作。加强领导,责任到人,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应急值守。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按程序要求及时上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排行»

友情链接

  • 中央部委网站
  • 省级经信委网站
  • 省级中小企业网站
  • 浙江省市县中小企业服务
  • 境外相关机构
  1. 中国政府网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4.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5. 最高人民法院
  6. 最高人民检察院
  7. 外交部
  8. 国防部
  9. 公安部
  10. 科学技术部
  11.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4.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
  16. 教育部
  17. 铁道部
  18. 水利部
  19. 环境保护部
  20. 国家税务总局
  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5. 监察部
  26. 民政部
  27. 司法部
  28. 交通运输部
  29. 中国人民银行
  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1.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总局
  32.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33. 国家宗教事务局
  34. 农业部
  35. 财政部
  36. 商务部
  37. 国土资源部
  38. 国家体育总局
  39.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41. 海关总署
  42. 国务院参事室
  43.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44. 文化部
  45. 卫生部
  46. 审计署
  47. 国家统计局
  48. 新闻出版总署
  49. 国家林业局
  50. 国家旅游局
  51. 新华通讯社
  5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5. 中国科学院
  56. 国家行政学院
  57. 中国工程院
  5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59. 中国社会科学院
  60.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6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6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63. 中国地震局
  64. 中国气象局
  65. 国家海洋局
  66. 国家档案局
  67.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68.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69. 国家信访局
  70. 国家粮食局
  71. 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72. 国家邮政局
  73. 国家密码管理局
  74. 国家烟草专卖局
  75. 国家外国专家局
  7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7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78. 国家外汇管理局
  7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0. 国家航天局
  81. 国家原子能机构
  82.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83. 国家测绘局
  84. 国家文物局
  85. 国家语委
  86. 国务院扶贫办
  87. 国务院三峡办